结婚登记需根据双方身份准备对应材料,同时注意登记机关的选择,确保流程高效顺畅。
- 若声明婚姻状况为“丧偶”:需提供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内地居民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到我市任一县(市、区)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自婚姻登记机关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30日内(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30日后(如遇节假日顺延),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30日后60日内(如遇节假日顺延)双方当事人未共同到场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工作日通常不需要预约,“5.20”、七夕等热门日期可提前两个工作日通过网络或电话预约。
方式一:手机微信搜索“八桂有约”公众号,进入后首页即可看到“登记预约”,选择“登记预约”即可进行预约。
方式二:手机微信搜索“梧州民政”公众号,进入后首页点击“便民服务”,选择“婚登预约”即可进行预约。
(1)内地居民补领结婚证应双方共同到场,向我市各县(市、区)任一婚姻登记机关提供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和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纸质结婚登记档案或信息共享获取的结婚登记电子档案。
(2)内地居民补领离婚证应本人亲自到场,向我市各县(市、区)任一婚姻登记机关提供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同版证件照和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纸质离婚登记档案或信息共享获取的离婚登记电子档案。
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信息无法共享获取,建议咨询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保管婚姻登记档案的部门,在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纸质婚姻登记档案或信息共享获取的婚姻登记电子档案后,再进行补领结(离)婚证。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婚姻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婚姻当事人可以持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查询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信息。
•如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1.所有证件、证明材料需确保真实、有效,如有涂改或过期,将影响登记办理;
2.照片需严格符合规格,建议提前到正规摄影机构拍摄,避免因照片问题来回跑;
3.办理前可提前电话咨询对应婚姻登记机关,确认材料细节(如译文公证要求),减少等待时间。
答:双方均为内地居民的,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补领婚姻登记证件不再受户籍地限制。比如男方为海南人,女方为陕西人,双方想在梧州市办理结婚登记,可以到我市任意一个县(市、区)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全国通办”之后,领结婚证不用户口簿了,那当事人还需要提前准备哪些材料呢?
答:婚姻登记“全国通办”以后,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未婚的男女双方只需要出具本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不再需要出具户口簿。在证件齐备、材料准确、核查一致的基础上,婚姻登记机关将为双方办理结婚登记。
若办理婚姻登记的一方是内地居民,另一方是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或者华侨,也能适用“全国通办”吗?
答:可以适用。婚姻登记“全国通办”以后,一方是内地居民,另一方是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或者华侨的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补领婚姻登记证件可以在任意一个有办理相关婚姻登记权限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不再受到内地居民一方户籍地的限制。
答:不可以。双方在申请离婚时,可以向任意一个有职权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发给离婚证)环节和离婚申请必须是同一个婚姻登记机关。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发给离婚证)时,需要到受理该离婚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答: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男性年满22周岁,女性年满20周岁,可以办理结婚登记。生日当天可以办理。
答:各婚姻登记机关对准新人是否婚检不做强制要求,是否婚检不影响婚姻登记办理。
答: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双方持身份证、法院生效司法文书或离婚证、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答:不可以。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是准予离婚的一种情形,但这需要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认定。如果双方能够协商一致,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协商不成,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答:不出具。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生效的法院离婚判决书与离婚证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答:是必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答:凭本人身份证到原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处或者保管相应离婚档案的档案馆调取。
我市婚姻登记机关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一般不上班,另有通知的除外。(节假日上班情况请电话咨询)